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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示案例

(一)马某某、李某内幕交易“新开普”案

2019年1月7日,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杨某某等八名股东拟转让6.28%的股份给蚂蚁金服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云鑫;上海云鑫拟出资人民币25,000万元对新开普控股子公司完美数联增资,并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打造基于“教育信息化2.0”为核心的校园服务和教育服务。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杨某某为新开普董事长,在上述事项推进中参与讨论并决策,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马某某与杨某某是EMBA同学,合作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频繁见面和电话联络。马某某和李某关系密切,日常联系、资金往来频繁,且由李某管理、操作马某某的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某、李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成交“新开普”11,266,749股,买入成交金额64,422,855.06元,后卖出成交818,148股,卖出成交金额5,204,203.64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21,590,259.50元。马某某和李某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马某某、李某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山西证监局责令二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1,590,259.50元,并处以43,180,519.00元罚款。

(二)孔某某内幕交易“至正股份”案

2020年3月12日,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发布公告称,至正股份的控股股东至正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侯某某拟筹划转让“至正股份”21,615,149股(持股占比29%),可能导致至正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党某某、贾某某实际参与至正股份实际控制权转让事宜的洽谈、协商等活动,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孔某某与党某某系EMBA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党某某、贾某某将党某某和侯某某商议收购至正股份的相关事宜告知孔某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孔某某通过其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至正股份”1,110,200股,买入成交金额20,629,390.68元,后卖出获利5,182,261.1元。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孔某某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山西证监局依法没收孔某某违法所得5,182,261.1元,并处以15,546,783.3元罚款。

(三)黄某内幕交易“德邦股份”案

2020年5月18日、24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披露《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上述两个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均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崔某某作为德邦股份的董事长、缪某作为德邦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参与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筹划、实施和推进,均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某除向崔某某面对面汇报工作外,还与缪某存在联络接触,具备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黄某时任公司品牌传播本部负责人,在公司的早餐会上得知公司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开展股权激励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德邦股份”111,100股,买入成交金额1,179,752元,获利453,898.34元。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黄某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山西证监局依法没收黄某违法所得453,898.34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李某某、吴某某、柴某某内幕交易“太钢不锈”案

2020年8月20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太钢集团51%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柴某某作为太钢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直接组织、参与上述股权划转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柴某某数次与项目组成员之外的吴某某讨论太钢集团重组相关信息,吴某某由此获知内幕信息。吴某某和李某某是多年好友,吴某某获知内幕信息后,数次与李某某谈论该重组事宜,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李某某。李某某知悉后,通过其母亲、儿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太钢不锈”1,414,900股,买入成交金额5,422,578.5元,实际亏损124,785.52元。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三人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山西证监局依法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柴某某、吴某某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各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李某某内幕交易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

(五)陈某某内幕交易“苏宁易购”案

2021年2月25日,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张某某以及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拟筹划苏宁易购股份转让事宜,预计转让比例20%-25%,根据拟转让股份比例,预计可能涉及苏宁易购控制权变化。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陈某直接参与转让苏宁易购股份事项的筹划和实施,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陈某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由陈某某管理家庭财产。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成交“苏宁易购”691,600股,买入成交金额4,994,262元,后卖出获利513,637.45元。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陈某某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山西证监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13,637.45元,并处以1,540,912.35元罚款。

(六)张某等内幕交易“凌钢股份”等证券案

2021年4月15日,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发布公告称,鞍钢集团正在筹划重组本钢集团事项,可能导致本钢板材控制权发生变更。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时任鞍钢集团总工程师林某某因工作原因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成交“本钢转债”45570张,买入成交金额3,700,000元,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2021年8月6日,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发布公告称,攀钢钒钛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控股股东攀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西昌钢钒持有的西昌科技100%股权,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林某某因工作原因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攀钢钒钛”666,300股,买入成交金额1,613,720元,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2022年6月23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份)发布公告称,凌钢股份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凌钢集团通知,获悉鞍钢集团正在筹划与凌钢集团进行重组事项,可能导致凌钢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林某某因工作原因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某某将鞍钢集团重组凌钢集团信息告知张某,张某成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张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凌钢转债”8780张,买入成交金额1,043,882.18元;买入成交“凌钢股份”2,567,359股,买入成交金额6,807,019.24元。

余某某与张某系高中同学,二人关系较好,日常联系紧密,资金往来频繁,并共同控制使用“余某某”证券账户和“胡某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余某某买入成交“凌钢转债”4390张,买入成交金额521,937.72元;买入成交“凌钢股份”1,077,231股,买入成交金额2,801,524.66元。其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林某某、张某、余某某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山西证监局依法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林某某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余某某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张某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43,043元,并处以4,029,129元罚款。

(七)冉某某、李某内幕交易“天津普林”案

2023年4月27日,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泰和电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的20%股权并认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693.8776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该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津普林合计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上述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

冉某某系天津普林年审签字会计师,因工作原因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冉某某委托他人买入成交“天津普林”4000股,买入成交金额36,000元,获利3749.93元。

李某系冉某某的母亲,与其长期共同居住且联络接触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在冉某某多次建议交易“天津普林”后,买入成交“天津普林”242,200股,买入成交金额2,251,224元,获利134,035.33元。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冉某某、李某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山西证监局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冉某某、李某分别处以60万元、55万元罚款。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内幕交易行为害人害己。各市场参与者应当谨记不能受内幕信息及巨额利益的诱导,坚决杜绝利用信息优势在资本市场进行“偷窃”的行为。一方面所谓内幕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分辨,可能只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布置的陷阱,根据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会导致个人“钱袋子”不保;另一方面内幕交易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铲除内幕交易,需要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各市场参与者都应摆脱侥幸心理,守住底线,拒绝内幕交易,为建设规范、健康、透明的证券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

 时间: 2024年05月21日 |  阅读: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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