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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

为了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工作,证监会还出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了规范公司治理、 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重点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现行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监管办法》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明确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持续监管规则与《持续监管办法》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二)公司治理。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持续监管办法》要求该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持有人资格、表决 权数量比例、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并遵守交易所规则。

(三)信息披露。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持续监管办法》在现行一般性披露要求基础上,强化行业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经营风险。同时,借鉴科创板经验,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允许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暂缓披露。

(四)股份减持。授权交易所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以及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做出规定,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五)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监管办法》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上下游;明确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实施注册制,由交易所审核并制定具体审核标准、程序。此外,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等事项,《持续监管办法》做出特别规定,以提升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六)股权激励。为进一步提升股权激励制度的灵活性,《持续监管办法》扩大创业板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放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提高激励比例上限。

 时间: 2020年05月14日 |  阅读: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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